【Zoey Hsu】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Shih Lo】評論
注意機關求償權容易跟公務員過失國賠搞混XD
【楊貴妃】評論
國家機關-(故意)(重大過失)-公務員,若有(過失)就賠誰敢報考,所以(重大過失)公務員----(故意)(過失)-------人民,不法侵害到人民有(過失)就可向該機關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