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柏昌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三、基金之經營管理。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五、內部稽核。六、主辦會計。第 44 條期貨信託事業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 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 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者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