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C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按人數與配偶均分】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先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配偶先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用戶】CC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按人數與配偶均分】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配偶先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配偶先得2/3;其餘1/3按人數均分】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