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A) 釋字285主管機關為照顧退休人員之生活,衡量國家財力及各項津貼之性質,於法定退休給與以外酌予補助,亦屬行政權之裁量範圍。--據此,不用一定要有法律依據(B)釋字614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C)釋字707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D)釋字730系爭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下稱系爭規定)係限制同條第一項所指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之教職員,依系爭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應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始得定之。
【Allan Pan】評論
A 舉例軍公教的優惠存款18%,就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