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龍夫(已上榜,繼續衝!)】評論
民法第514-5條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又是一個文字遊戲的考題,終止係指契約向將來失效;解除則有是因對方違約,雙方有溯及發生清算,之前財產上的給付與對待給付要互相返還、回復原狀。
【Rock】評論
請問旅客不同意行程變更,在這裡是指旅程途中了還是旅程尚未出發?
【duke_tea8】評論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通常行程變更是去了才知道 如果是解除契約那也太好了 直接拿全額退費變成自助旅行 所以不可能是解除而是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