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hh】評論
未指出供行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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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騎樓定位為私有公物,不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並非既成道路,也非公有公共設施,然公物國賠採管理權歸屬說,私人騎樓管理權屬於私有公管,故仍適用國家賠償法,私有騎樓所在地之政府需負國家賠償責任。另整理釋字564:騎樓所有人為公益負有未逾比例原則之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減免地價稅)以減輕其負擔,因此並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得不另發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