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C) 強制社區治療,依據知情同意法理,必須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始得為之→2﹞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O(A)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得合併數項目為之O(B)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包括藥物治療、藥物濃度檢驗等O(D) 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可依法報請延長,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第46條(強制社區治療項目) ﹝1﹞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如下,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一、藥物治療。 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 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 四、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措施。 ﹝2﹞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 ﹝3﹞第一項之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診斷條件、方式、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辦理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5條(社區治療)【相關罰則】§54 ﹝1﹞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2﹞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社區治療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之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填具強制社區治療基本資料表、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事前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3﹞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有延長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一年為限。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必要者,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應即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社區治療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之必要者,亦同。 ﹝4﹞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社區治療進行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 ﹝5﹞第二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