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偉婷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代履行。二 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 收繳、註銷證照。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