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數線上A(-15)、B(20)二點,求
【賴文菁】評論
第170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拠遞。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