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原核准徵收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其所稱之一定期間最少不得少於多久?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1 年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9933
統計:A(42),B(196),C(9),D(4),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後續作業)Ⅰ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Ⅲ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Ⅳ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Ⅴ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