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o】評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第一百七十七條 (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表決權行使方式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
【唐唐】評論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B)監察人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C)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D)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得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