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第二審上訴程序經認為具備合法要件者,即應進而就實體上有無理由為言詞辯論,除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或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或應行準備程序,得不經言詞辯論,或先行準備程序者外(§270、§453),應即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5條 (言詞辯論之範圍)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