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緩起訴處分之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法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B)自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日起算
(C)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D)自開始偵查之日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9096
統計:A(154),B(462),C(1709),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的責任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