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明清的士紳明清以前,「士」指的是讀書人,「紳」則指在民間自然形成的地方領袖。明清時期朝廷收編紳權,指定「紳」須為卸任官員,或地方科舉及格但未任官的士人。 明清士紳的成員指的是退職官員、獲得功名而未仕的舉人和進士、學校生員、國子監的學生(監生);透過捐納、軍功或舉薦等而獲得身分、虛銜者。 明清士紳的特權得免服徭役、減免賦稅;司法上不能對其用刑、見官不必下跪,禮儀、服飾有所規範,如明太祖給予士紳禮儀特權。 朝廷對士紳的期望在於擔負地方教化、公益的責任,彌補地方政府之不足,以鞏固帝國的基礎,可說是朝廷的代理人。 由於地方行政人力不足,加上地方官要迴避本籍,難以熟悉地方事務,不得不倚重士紳。故士紳是地方官員和百姓之間的橋梁,有時會因本地利益而與官員起爭執,甚至加入抗爭,可說是地方的代理人。 士紳成為地方官員與百姓之間的橋梁,參與公共事務,協助平亂或調停械鬥。士紳亦擁有司法和禮儀上的特權,亦得免除力役。 明清士紳管理地方公產,如義倉、社倉、育嬰堂、節婦堂等;操持地方公益和教育事業,如賑濟災荒、修橋鋪路、興修水利、設館授徒等;同時亦具有:防盜、防匪、協助訴訟、教化鄉民(鄉約的「約正」大多由士紳擔任)等義務。 部分劣紳濫用特權「包攬錢糧」,充當繳稅代理人,卻將應繳給政府的稅款中飽私囊;有些士紳利用身分地位干預司法,欺壓百姓、魚肉鄉民;甚至縱容家中奴僕仗勢欺人。 對朝廷而言,士紳有時捲入各種運動,甚至參與農民抗爭,成為一股難以駕馭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