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ly Huang】評論
行政爭訟之標的物為「行政處分」,即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行政處分,而人民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若不服其決定,則可循訴訟之途逕解決紛爭,故行政爭訟之規範範圍應與行政處分有直接關係。(A)國家與人民間之公權力行使爭議案件:○,其為行政處分。
【阿偉】評論
國家與醫院→公法醫院與人民→司法
【derek801204】評論
司法 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