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U周湯豪】評論
<<比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8條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得免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及採用證明。前項申請,如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及採用證明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審查流程。申請新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未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者,應於領證前補齊。
【加油】評論
24.下列何者非屬新藥查驗登記申請應檢附之資料? (A)品質管制資料 (B)動物實驗資料 (C)臨床試驗資料 (D)藥價資料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6 年 - 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專技高考_藥師 藥事行政與法規#63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