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at】評論
法規名稱:預防及打擊以金融卡及人頭帳戶從事犯罪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公發布日: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六 金融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證 開立存款帳戶情事。金融機構於發現犯嫌時,應多方查證,並利用時 機報警處理,警調機關發現時,得依法以現行犯逮機構於發現犯嫌時,應多方查證,並利用時機報警處理,警調機關發現時,得依法以現行犯逮捕,並依法扣押相關證物如金融卡、存摺、印鑑等。另金融機構錄影機錄攝之資料後保存至少六個月,另保存證據備供檢警調機關日後之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