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按民法1030之1列入請求權計算範圍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為限;和君生前應繳贈與稅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益月】評論
我國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此分配金額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