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有關物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二個所有權,此係物權之排他效力
(B)原則上後成立之物權優先於先成立之物權,此為物權之優先效力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物權之追及效力
(D)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係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效力之表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7457
統計:A(32),B(370),C(46),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op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參民法867)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得與未消滅時而為抵押物之買賣。抵押權人亦不得主張其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得追及其物之效力。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