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瑞斯】評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n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n)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n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唐唐】評論
27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規定,地方政府於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時,與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B)可訂定協議、行政契約 (C)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可或是核准 →備查(D)涉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者,須經過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t7793131我覺得24-1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跟21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還是不太一樣ㄟ!雖然超像法律就是愛玩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