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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第 49 條(A)O(B)X
問題詳情
930.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第 49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困難
0.4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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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第 56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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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第 56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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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第 49 條(A)O
96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第 56 條(A)O(B)X
93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第 49 條(A)
966.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第 57 條(A)O(B)X
93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第 49 條(A)O(B)X
967.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第 57 條(A)O
934.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第 49 條(A)O(B)X
968.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第 58 條(A)O(B)X
935.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969.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第 59 條(A)O(B)X
936.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第 49 條
97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第 61 條(A)O(B)X
93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97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第 61 條(A)O(B)X
93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97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第 61 條(A)O(B)X
939.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第 49 條(A)O(B)X
973.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
94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 49 條(A)O(B)X
974.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第 61 條(A)O(B)X
94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第 49 條(A)O(B)X
975.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第 61 條(A)O(B)X
94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 49 條(A)O(B)X
97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第 61 條(A)O(B)X
94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第 49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