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9條經依本法規定廢止許可證或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許可證或登記備查。nn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7條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或申報者,其改善或申報期間,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為三十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nn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9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