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y】評論
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並非係權利能力受限而是行為能力受限。(民§13)另應得法代同意 →§77、§79
【CT Gavin】評論
權力能力:以繼承權為例,胎兒、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都有繼承權。
【homin100】評論
權利能力(二分法):有(始於出生)/無(終於死亡)行為能力(三分法):無(未滿7歲)/限制(7歲以上未滿20)/完全(20以上)
【snoopy75smb】評論
(A)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有權利能力(O)(B)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O)(C)未成年人之權利能力受限制,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得行使權利(X;權利能力不受限制。行為能力才會受限制)(D)權利能力終於死亡(O)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原則上,人的權利能力是由出生時開始發生。不過為了保護個人在出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民法第7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將自然人之人格提前至胎兒階段,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既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