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o4499】評論
第 21-2 條
【123】評論
第 21-2 條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從事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三、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