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任用36&聘用條例2&派用條例2
【rcliny1979】評論
謝謝~
【歐歐】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補充:現行派用機關多為常設機關,且派用人員之進用,與憲法考試用人有所相悖,同時對派用人員與常任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無法完整區隔,致生人事制度上之混淆,宜廢止。故於民國104年6月2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下為舊法參考:派用人員派用條例(104年6月19日廢止) 第 2 條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