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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以原就被之普通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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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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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 損害賠償的訴訟,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桃圜地方法院有管轄權(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桃圜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修改成為1甲(住所地:新竹市)在桃園市之市區開車,將乙(住所地:嘉義市)撞成重傷,就乙嗣後因而請求甲侵權 損害賠償的訴訟,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A)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C)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