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翰】評論
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
【Shu Jun Luo】評論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須對所承擔之風險為妥善之處理或為適當之再保險。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相關通報及核保作業,並應注意個別被保險人累計投保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累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情形,如個別被保險人向二家以上公司投保,且其累計投保各該險種之保險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業得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不得有牴觸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事,且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Michelle】評論
微型保險商品之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業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