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2. 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下列何種商品或服務,不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
(A)信託業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B)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
(C)受託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
(D)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40702
統計:A(64),B(406),C(233),D(139),E(0)

用户評論

lyrerossetti】評論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932公告: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第 2  項之一定額度。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第 3  項。一、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下列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二)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