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我國所得稅法第49 條第1 項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7 條則規定「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亦同。」試說明:(25 分)(一)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應提列備抵呆帳之理由。(二)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及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之理由。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