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給它一拳】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54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嗯】評論
至少要55歲擔任危險工作,事業單位可調整工作內容40歲50歲54歲從事危險工作沒理由幫你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