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若未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即有可能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明確原則
(B)誠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5016
統計:A(2966),B(28),C(27),D(21),E(0)

用户評論

Mike】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六章   行政指導第一百六十五條(行政指導之定義)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第一百六十六條(行政指導之原則)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第一百六十七條(行政指導明示之方法)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