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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B)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不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依然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