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n y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51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 及修護者。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管理 致發生行車事故者。八、違反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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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51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 及修護者。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管理 致發生行車事故者。八、違反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