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X(D)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V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 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 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