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莉琄】評論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及化妝品色素之輸入、製造(沒有販賣業者!)
【otter】評論
1F的表格版
【羅】評論
化妝品販賣業者補充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13-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地方)之許可,始得營業。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8-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地方)申請營業許可,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並繳納執照費;經許可者,發給許可執照。→沒有提到有效期間及展延前項執照費金額及許可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其執照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