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群凱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關於自首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 (B)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為已足 (C)不得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D)自首,不問動機如何,亦不以犯罪後即時投案為要件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學緒論#34539答案:C自首: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A.發覺:"限定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現(路人發現不算)。1.有偵查權之公務員 "還沒有發現"2.有偵查權之公務員 "發現了,但不知道犯人是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