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查看在校成績單)二、請求製給複製本。(申請在校成績單)三、請求補充或更正。(將成績單上年紀改成18歲)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禁止補習班蒐集本來電話打來騷擾)五、請求刪除。(告訴補習班刪除個人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