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58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其管轄權如何定之? 
(A)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D)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6),B(2),C(1),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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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