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 大明不幸過世,他有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甲、乙、丙三人,若甲拋棄繼承,上述何者可以參與遺產分配?
(A)配偶、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B)配偶、甲、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C)配偶、父母、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D)配偶、父母、甲、乙、丙皆可參與遺產分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7004
統計:A(196),B(18),C(19),D(4),E(0)

用户評論

rexkinkikids0】評論

請問為什麼父母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Chiatai Sun】評論

繼承順序有先無後

jenny】評論

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而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配偶」共同繼承。依照民法規定,繼承順位採「遞補方式」,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次依序如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