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rong】評論
a:出自公文程式條例第 六 條(年月日及發文號之記載)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b:第 八 條(公文文字)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c:第 十 條(公文附件應冠數字)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d:出自第二條第4款第 二 條(公文程式類別)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林柏宇】評論
A:明國的明打錯了 民國
【鄭君竹】評論
記"明" 國曆,明沒有錯,清楚記錄的意思
【吳庭瑜】評論
公告無受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