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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ㄧ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A)O(B)X
問題詳情
7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ㄧ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簡單
0.76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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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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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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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A)O(B)X
10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A)O(B)X
11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A)O(B)X
12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A)O(B)X
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A)O(B)X
15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A)O(B)X
17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A)O(B)X
18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19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
20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21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A)O(B)X
22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A)O(B)X
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24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A)O(B)X
25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A)O(B)X
26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A)O(B)X
27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A)O(B)X
28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29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30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A)O(B)X
31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達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得為之。(A)O(B)X
32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O(B)X
33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