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rlene Kuo】評論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Vladimir Puti】評論
再加一條 民用航空法第 98 條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Liz Tseng】評論
再來~民法1059
【添丁】評論
要來就來~(關於收養)民法1074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107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民法1080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