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不是內政部警政署界定的「暴力犯罪」案件?
(A)槍砲彈藥刀械案件
(B)搶奪案件
(C)強制性交案件
(D)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暴力犯罪是指在犯罪行為中使用或威脅使用身體力量或武器,對他人或財產造成傷害、威脅或死亡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出於憤怒、故意、報復、掠奪、霸凌或其他不同的動機。暴力犯罪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和情境中發生,包括家庭、社區、公共場所等。暴力犯罪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例如:謀殺和非故意殺人: 謀殺是一個人故意或極度疏忽地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為。非故意殺人則是在其他犯罪行為中不慎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有意的。搶劫: 搶劫是以武力、威脅或恐嚇來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可能發生在街頭、商店或住宅等地點。攻擊: 攻擊是對他人實施身體暴力的行為,可能導致受害人受傷或受到疼痛。性暴力: 性暴力包括強姦、性侵犯和性騷擾等行為,涉及對他人的性虐待和侵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可能涉及伴侶間的暴力、父母對子女的暴力等。恐嚇: 恐嚇是通過言語、行為或威脅來嚇唬他人,以達到控制、恐嚇或達成目標的目的。

【用戶】+Zn(112警監雙榜)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暴力犯罪案件自 79 年起,除原有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四案類外,並增加強(輪)姦及恐嚇取財兩案類。另依據警政署 88 年 12 月 22 日(88)警署統字第 161777 號函規定,暴力犯罪統計之定義,自 89 年元月起修正為「故意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強盜(含強海盜罪及準強海盜罪)、搶奪 (B)、擄人勒贖、恐嚇取財(以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四種手段之犯罪為限) (D)、強制性交(併含共同強制性交及對幼性交)(C)、重傷害(含傷害致死)」七項。又自 80年起增列外籍人士涉案分析統計資料;95 年起增列民生竊盜(包括住宅竊盜、公用設施、車輛零件及車內物品、電機、農漁牧機具、農漁牧產品、電纜線等七項)、住宅竊盜及網路犯罪案件。資料來源 : 110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 ( 全書 )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暴力犯罪是指在犯罪行為中使用或威脅使用身體力量或武器,對他人或財產造成傷害、威脅或死亡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是出於憤怒、故意、報復、掠奪、霸凌或其他不同的動機。暴力犯罪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和情境中發生,包括家庭、社區、公共場所等。暴力犯罪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例如:謀殺和非故意殺人: 謀殺是一個人故意或極度疏忽地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為。非故意殺人則是在其他犯罪行為中不慎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有意的。搶劫: 搶劫是以武力、威脅或恐嚇來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可能發生在街頭、商店或住宅等地點。攻擊: 攻擊是對他人實施身體暴力的行為,可能導致受害人受傷或受到疼痛。性暴力: 性暴力包括強姦、性侵犯和性騷擾等行為,涉及對他人的性虐待和侵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可能涉及伴侶間的暴力、父母對子女的暴力等。恐嚇: 恐嚇是通過言語、行為或威脅來嚇唬他人,以達到控制、恐嚇或達成目標的目的。

【用戶】+Zn(112警監雙榜)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暴力犯罪案件自 79 年起,除原有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四案類外,並增加強(輪)姦及恐嚇取財兩案類。另依據警政署 88 年 12 月 22 日(88)警署統字第 161777 號函規定,暴力犯罪統計之定義,自 89 年元月起修正為「故意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強盜(含強海盜罪及準強海盜罪)、搶奪 (B)、擄人勒贖、恐嚇取財(以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四種手段之犯罪為限) (D)、強制性交(併含共同強制性交及對幼性交)(C)、重傷害(含傷害致死)」七項。又自 80年起增列外籍人士涉案分析統計資料;95 年起增列民生竊盜(包括住宅竊盜、公用設施、車輛零件及車內物品、電機、農漁牧機具、農漁牧產品、電纜線等七項)、住宅竊盜及網路犯罪案件。資料來源 : 110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 ( 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