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詠】評論
肆、銷毀方式:一、燃燒銷毀 (一)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應分類、分別銷毀。 (二)以少量多次為原則,每次燃燒爆竹煙火之火藥量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五公斤,以避免發生意外(三)銷毀爆竹煙火數量與周圍應維持之安全距離如下表:(四)銷毀物之火藥量若無法估算,以總重量五分之一計算之。 (五)銷毀物燃燒時如有飛散之虞,應置於金屬網框(孔目小於二公分 )內燒毀。(六)待銷毀之爆竹煙火應排成寬度一至一點五公尺之長條狀,勿成堆燒毀以免引起爆炸。 (七)不得以火直接點燃待銷毀之爆竹煙火,作業人員應於下風處設置一至二公尺以導火索、紙或木片作為引燃物,點燃引燃物後,應避至上風處安全距離以上之地點監視至燒完為止。 (八)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