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tai】評論
第14條 人身自由與安全1.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2. 締約國應確保,於任何過程中被剝奪自由之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權獲得國際人權法規定之保障,並應享有符合本公約宗旨及原則之待遇,包括提供合理之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