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莉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父母本應悉心照顧子女,然卻多加折磨虐待,顯然父母已無法繼續為子女的代理人,應另選代理人以給予未成年人良善的成長空間
【用戶】Yaff Xie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A:民法並無職務代理人的名詞用法,較常出現在公司中,為職員無法工作時,託付代為處理其職務之人的代稱。C、D:§1091: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案例中父母,無不能行使、負擔的情事,而是所為代理行為對子女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