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評論
(A)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少一年。(懲戒11)(B)申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書面為之 (懲戒16)(D)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上((懲戒12)
【a178885886】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4 年 05 月 20 日】(A)選項詳解第 12 條 (撤職處分之效力)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選項詳解第 19 條 (申戒)申誡,以書面為之。 (C)選項詳解第 16 條 (減俸處分之效力)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D)選項詳解第 14 條 (休職處分之效力)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