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董事選任時持股10,000 股,任期中買進 50,000 股,以其中 30,000 股設質,該董事於股東會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A)35,000 股
(B) 55,000 股
(C)45,000 股
(D)50,000 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1613
統計:A(2),B(14),C(6),D(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