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Chen Cheng】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8 9
【Poca Huang】評論
Ø 《社會秩序維護法》n 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人。二、心神喪失人。n 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