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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7條 (不當利益之禁止-假借職權)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hirish】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12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17條: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罰鍰。